进一步完善省级扶持引导、市县配套、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多元化融资机制。省财政在整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和安排引导资金等形式,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和市、县级财政加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投入。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积极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各类失业保险培训补贴均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据实列支,其中,企业内部培训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开展县级以上政府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依法统筹管理试点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地税部门按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60%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代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六、坚持项目带动,提升培训能力
建立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设立、评审淘汰、监督实施、成效评估、项目观摩和问责制度,提高项目实施效能,进一步提升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选择具有较强培训能力、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培训机构,给予重点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示范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给予适当的奖励引导资金和配套资金,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七、严格就业准入,规范技能鉴定
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其他的职业(工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