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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继续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各种补贴、补助、补偿款足额、及时发放到户,不得截留、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切实执行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监部门)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部门(以下简称纠风部门)备案。各级农监、纠风等部门要重点对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惠农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及滞发、贪污等行为。

  加强对农村困难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药品价格零差价制度、农村低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奖励、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

  (二)加强涉农收费文件审核,严格涉农收费价格和罚款管理。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与同级农监部门会签。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农监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坚决予以撤销。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我省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凡经过审核批准向农民收费的,必须开具规定的票据,否则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质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

  (三)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强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征地拆迁、农电改造、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的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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