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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四川泡菜精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对评审入围的产品进行统一的抽样检测,根据检测和专家评审确定精品评选结果,并将评选结果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四川省泡菜协会网、《四川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发四川泡菜精品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四川泡菜精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应在期满前90天重新申请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保持其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四川泡菜产品、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与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泡菜”产品称号。评选出的四川泡菜精品可允许申请使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四川泡菜徽标(LOGO)。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抽检一次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对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使用“四川泡菜”和“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 四川泡菜徽标(LOGO)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选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工作导致评选不公正者,依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做出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四川省泡菜协会举报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四川省泡菜协会申诉对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省泡菜协会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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