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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四川泡菜精品”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三条 评选范围以四川主产的代表性蔬菜品种:海椒(红)、姜(黄)、萝卜(白)、豇豆(绿)、芥菜(青)以及其它品种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四川泡菜。
  第四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泡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充分宣扬四川泡菜。
  第五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对获得四川泡菜精品称号的申请人,可允许申请使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负责组织四川泡菜精品的评选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
  第八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泡菜协会,负责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四川泡菜精品评选组委会的领导下开展评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参评的泡菜企业及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取得有QS认证,企业的产品生产符合《四川泡菜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四川泡菜标准》;
  (二)企业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有自身的原料和产品的检测室,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企业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四)原料在四川省内生产且获得有无公害认证,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销售量。产品销售额或产值在本企业泡菜销售额或产值中占一定比例;
  (五)企业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对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喜爱度较高,企业在市场上或业界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泡菜精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
  (五)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四川泡菜精品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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