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现将《葫芦岛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表现为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等,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水区。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沼泽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河流、库塘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