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关闭、破产、改制前的退休(职)人员按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恩施州辖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大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随住家属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转换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缴费年度内在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转换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在统筹地区以外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待遇的,不得在本统筹区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其他用人单位或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1%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或养老金)之和的3.5%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在职工退休时按每年递增10%的标准一次性趸交10年。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也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保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以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继续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自愿选择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由同级财政按单位缴费基数配套8%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另按1%配套退休退(职)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配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配套实施,大额医疗保险暂按20元/年?人的标准由居民个人缴费,城镇居民按以下两种档次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档次缴费标准为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暂按9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第二档次缴费标准为全州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暂按16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未成年人按20元/年?人的标准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费)。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至11月申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并由所在学校代收,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登记参保并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