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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2年7月5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工伤事故预防机制,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社会共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支缴率,按照规则计算确定的上下浮动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支缴率,是指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含本年补缴的以前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三条 本州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3%。属煤矿、非煤矿山或者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调整为:煤矿企业按8-12元/吨,非煤矿山按3-5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0‰-12‰收取。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
  第五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每年调整一次,浮动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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