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盘锦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整顿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实现站点布局合理、运营安全、服务规范、便民利民的目标,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合理布局;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由用户向充装企业转移,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测和按期报废;将钢瓶销售配送服务纳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经营范围;强化对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储存、配送的管理,遏制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1、整顿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我市今后燃气供应将以管道燃气为主,瓶装液化石油气为辅,根据各地对液化石油气需求情况和便民利民原则,此次整顿后全市设置12个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见后附件):兴隆台区2个,双台子区1个,辽河口生态经济区1个,盘山县、大洼县各4个,其余充装站点将全部撤并关停,各地可根据需要,允许此次保留的充装站设置若干配送站点。
2、禁止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由用户向充装企业转移。今后企业在充装、销售、配送液化石油气时必须使用自有产权钢瓶,用户承担钢瓶租赁费用并预交押金,用户的自有钢瓶可在换瓶时由充装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标准由住建部门根据气瓶剩余使用年限和残值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