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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降低融资成本。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各中介机构、房产、公证等部门也要降低融资环节费用。

  六、鼓励科技创新和开拓市场

  (二十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鼓励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每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海外并购;对建立省、市研发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专精特新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设立辽阳市优秀新产品奖,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高在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中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

  (二十七)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场拓展资金,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和在本市开展大型展销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展会服务机构,可在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十八)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所占比例。要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比例。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开办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支持小微型企业增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市场竞争力。

  七、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九)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各界人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创业、研发、信息、培训、检测、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服务平台网络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改造资金30%的补助。整合服务资源,将全市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与辽阳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实现业务有效连接,并定期公布服务效果,实现优质服务资源有效利用。

  (三十)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现有园区,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引导地方政府、非公有制企业依托现有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培养中小微企业承接大企业配套产品,延伸产业链。支持各级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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