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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八)落实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每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十九)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二十)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在2015年底前,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努力改善信用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和报送工作。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每两年开展一次诚信示范企业评比,对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以政府名义命名表彰,发放奖牌,优先享受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和政府的政策扶持。

  (二十二)提高贷款总量,降低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要用于当地贷款。鼓励银行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500万元以下贷款,除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外,上浮利率应控制在30%以下。2012年底,市政府将根据各金融机构遵守上述规定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并予以奖励。

  (二十三)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规范准入、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鼓励创办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

  (二十四)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新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除省政府奖励300万元外,市与企业所在县(市)区共同再奖励300万元(各承担50%)。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全市非公有制上市企业达到10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平台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增加政府担保平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担保平台的注册资本金,鼓励企业之间相互联合担保贷款,缓解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紧张;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种基金。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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