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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领域,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可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逐步放开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依法获得收益。

  (七)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并在项目建设、人才、科技等政策扶持方面与全民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八)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凡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升级后的企业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和行业特点,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审批的以外,原已取得的各项前置批准文件可延续执行;需变更的,免费为该企业变更与升级相关的各种手续。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降低利用闲置土地的成本。鼓励新创办小企业利用闲置场地、厂房,除有特殊规定外,凡新创办小企业利用闲置场地、厂房的,一律简化过户、审批等前置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免费办理营业及各种资产过户手续。

  (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取消和停征的涉企收费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除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土地登记费、农机监理费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也予以免征,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也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擅自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十一)清理金融服务环节收费。清理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十二)实行行政处罚下限执行制度。2015年底前,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一般性行政处罚原则上按下限执行。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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