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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缓解当前下行的经济形势、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保企业、保项目、保稳定”的现实需要,对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攻坚战、建设特大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为主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按照“优化环境、聚集产业、调整结构、支持企业、服务经济”的基本要求,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工作目标。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十二五”期间实现“5251”腾飞目标。即:到2015年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实现营业收入5000亿元,年均增长21.7%;上缴税金200亿元,年均增长24.1%;非公有制规模以上企业新增500户,达到1200户;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累计就业达到60万人。

  二、放宽市场准入

  (四)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外,内外商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所有投资均允许进入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和社会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继续使用原单位名称、字号,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可以直接免费办理变更登记,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审批的以外,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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