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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合同、票据、账簿、标签、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验和检疫报告等有关资料;

  “(三)抽取有关样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二十一、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扣押车辆和维修设备、工具: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驾驶员培训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者教练车证的;

  “(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三)无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旅游车标识的;

  “(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或者危险品的;

  “(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机动车维修的。”

  二十二、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二十三、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的;

  “(二)擅自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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