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修改为:“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扣押、查封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费款和滞纳金。
“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措施。”
十七、《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八、《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种子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