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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十八条修改为:“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限期拆除,丧属或者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三、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封或者扣押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对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妥善保存,并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十四、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至(六)项,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物品,并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云南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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