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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九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查封或者扣押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

  “(四)查阅、复制、查封或者扣押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五)按照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复制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账务;”

  第三十条修改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等行为中,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施;”

  三、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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