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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6.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7.为儿童提供平等拥有闲暇和娱乐的机会与条件。市和有条件区县建设和完善与儿童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休闲娱乐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认识。
  2.加大预防儿童非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儿童伤害的发现和报告制度;预防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强学校、幼儿园和家庭的安全教育管理;强化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3.大力推进家庭教育。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经费投入;落实家庭教育发展规划;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网络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开办率2015年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全市区县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机构,2015年达到80%,2020年达到90%,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家长素质,优化儿童成长家庭环境。
  4.营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实施儿童读物精品出版工程,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鼓励创作优秀儿童作品;对儿童好新闻和重大儿童文化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
  5.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防止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加强网络监管,坚决取缔黑网吧,规范互联网运行,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禁止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制作播出;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禁止在校园周边特定区域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6.加强社区儿童活动基地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公共图书馆要设置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加强社区图书阅览室和“农家书屋”建设,儿童图书的配备数量应占总数的1/4以上;为社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公益性岗位;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能力培训,逐步实行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辅导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为社区儿童校外活动提供专业化的指导与服务。
  7.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着重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各类文化、科技、体育校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在西安市建设具有一流综合示范服务功能的儿童活动中心和常年为儿童演出的剧院。
  8.保障儿童参与权,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充分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9.积极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和建立友好关系城市的儿童教育、文化等多方面交流,扩大对外交往,促进儿童发展。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推进地方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及实施措施出台。
  2.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确保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3.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法定监护。
  4.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保障女童的生存权,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6.预防和打击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对女童的性侵害。
  7.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8.依法保障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9.预防和控制儿童违法犯罪。建立社区矫正制度,降低儿童犯罪率与重新犯罪率。
  10.完善保护儿童的司法体系,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加强对现有保护儿童相关法律的研究,促进保护儿童法律体系的完善。出台地方保障儿童权利的规章、条例、细则及措施,清理、修改、废止与儿童权益保护不相适应的地方法规。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保护儿童权利;加强对儿童的法制教育,教育儿童知法、守法,提高儿童依法保护自我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六五”、“七五”普法期间,做好有关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大力宣传和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意识。中小学校进一步完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建设,将法制教育有效纳入学校教育;以现代传媒、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等为阵地,开展儿童权利知识的宣传教育。
  5.完善儿童出生登记制度,简化、规范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程序。
  6.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尤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工作,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侵犯儿童权益的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依法保护女童的权益。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8.禁止针对儿童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禁止虐待、忽视、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等。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发现、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为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提供心理康复和妥善安置服务。
  9.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国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举报使用童工的行为。
  10.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继承权、获赠权和知识产权。
  11.完善预防儿童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办好“专门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看守所,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对缓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要做好家庭、社区帮教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12.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采取多种矫正方式,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13.完善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现有法律援助网络和渠道,保障儿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依法维护儿童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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