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委〔2012〕5号)
各监管企业:
《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1年11月25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国资委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实际,现就做好
《条例》学习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
《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国有经济改革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我省国资监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有关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法律法规精神,认真总结了全省国资监管工作和国企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
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牢把握
《条例》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切实把
《条例》的法律效力转化为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中,要以
《条例》及《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认真扎实做好
《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充分利用网络、举办专题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好
《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学习宣传
《条例》的浓厚氛围,为
《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