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价格监督检查资料的。
  (2)处罚标准
  对个体企业罚款3万元;其他企业罚款5万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处罚标准
  对个体企业罚款5万元;其他企业罚款10万元。

  十二、违法乱收费的
  (一)立案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第十六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而擅自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收费总额5%至30%的罚款。对继续擅自收费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责任者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承办机构
  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四)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反收费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收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实施收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小,收费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积极配合检查,多收费客观难以退还,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危害后果轻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乱收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拒绝退还多收费或者屡查屡犯,收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费总额10%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乱收费违法行为严重,在检查过程中转移收费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20%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实施乱收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费总额30%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十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
  (一)立案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二)处罚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3、《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 第十六条“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其中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和擅自收费的处罚,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