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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积极落实“全民消防行动日”活动部署,实现自主排查火灾隐患、测试熟悉消防设施、教育培训职工群众、宣传带动整个社会的目标。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各级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区县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消防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建设需求规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将消防队站建设、装备购置等项目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级落实组织,明晰监管职责,发动基层消防力量广泛参与消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完成“一办两员”任务,即:街道、乡镇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社区和行政村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设1名消防宣传员。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每年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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