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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满足需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要求,逐步完善市和区县两级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标准,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和渠道,基本满足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6.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的“五进”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志愿者队伍稳定发展,消防宣传公益活动广泛开展。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范围,消防职业教育形成规模,消防安全重点人群普遍接受消防教育培训。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制定城镇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生产储存居住合用场所、“城中村”、出租屋等薄弱环节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应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火灾隐患一经判定,属地公安机关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各区县人民政府(辖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建立火灾隐患信息举报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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