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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解缴2012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解缴2012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通知
(渝财企〔2012〕264号)


市国资委、其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各市级企业集团: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法〔2008〕269号),以及市领导对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的请示》(渝财企〔2010〕550号)的批示,现将2012年度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解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解缴程序。
  (一)收益解缴项目
  1、国有企业按规定应解缴的上年度利润;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国有股份(权)获得的股息、股利;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企业清算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收益解缴范围及比例
  按照“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的原则,工商产业等一般竞争性企业(含金融、能源、工业、商贸流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粮棉油及资产经营公司等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承担并实施政府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类企业,按规定应解缴的上年度利润均统一按15%的比例核定。
  转制科研院所,劳教、监狱系统国有企业利润三年暂缓解缴期已到,2012年应纳入收益解缴范围。
  上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项目中的第2、3、4、5项收益按全额核定解缴。其中第2项收益解缴范围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持有的国有股参股企业201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确认的国有股股息、股利;第3、4、5项收益解缴范围为2011年至申报期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不含上年度已解缴的收益)。
  (三)申报时间及解缴程序
  企业应按照解缴收入分类如实申报,填写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4),申报上年度应解缴利润的,应附送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申报解缴第2、3、4、5项收益的,应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附相关证明文件,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年度利润分配决议、产权转让合同书、企业清算报告等,经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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