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区(市)级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区(市)级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工作,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监管,及时、足额地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区(市)级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区(市)级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对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要实行按月发放。

  (一)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应指定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的具体发放工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优抚对象设立个人账户。已建立惠农政策发放系统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避免重复发卡。

  (二)区(市)民政局要及时做好优抚对象人员增减和发放标准的调整工作,并与指定的金融机构做好衔接,每月月末将下一月发放明细表及所需资金报区(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于下一个月10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

  (三)区(市)民政局要将每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明细表于当年6月底前报区(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7月上旬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各区(市)指定的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每月15日之前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汇入优抚对象个人账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于每年7月中旬完成每个人的存单打印工作,由民政部门通过镇(办)于7月底前发放到义务兵家庭。

  二、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提升发放级次、实行社会化发放是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发放时效、方便优抚对象和加强优抚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提升到区市级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密切合作,确保实施。在调整发放级次和发放时间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合作,按时完成调整工作,同时要做好与原发放方式的衔接。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优抚对象人员增减和发放标准的调整工作,及时编制发放明细表及所需资金的申报;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优抚对象了解新的发放方式的意义,取得优抚对象的支持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各项优抚资金实行专账明细核算,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优抚资金的监管;指定金融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和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按规定时间计入个人账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