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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的通知


  (六)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健康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及转院工作,为临终老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七)经常开展老人健康知识教育,组织老人进行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每天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

  (八)医务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九)做好老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合同按照下列规定签订。

  (一)养老机构在接收老人入住前应当与老人、家属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依法确立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权益,保证合同顺利进行。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1.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相关第三方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2.服务内容、方式和质量标准。

  3.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相关第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4.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时间。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签订服务合同的各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三)合同的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服务要求的变更。任何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各方协商解决。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或会审后,应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四)当发现不能确保履行合同或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应立即与老人、相关第三方协商解决。

  (五)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执行下列规定:

  (一)提供服务完成率达到100%。

  (二)老人、相关第三方满意率达到85%以上。

  (三)院内感染发生率在15%以下。

  (四)年均床位利用率(不含当年新增床位)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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