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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的通知


  (四)在入院老人中发现患有传染病的,要迅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或转专科医院治疗。

  (五)应确保服务及时、准确、有效和无医源性损伤。

  第十八条 膳食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膳食服务,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人生活、地域特点及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服务范围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烹饪、供应过程,以及提供适宜的就餐环境和为老人提供膳食及食品的卫生监控管理。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做好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制作管理等环节的工作。

  (二)应提供满足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厨卫设备,如冰箱、冰柜、保温设备、消毒设备、安全卫生的炊事用具和餐桌椅等。

  (三)每周制定食谱,公布上墙。伙食荤素、软硬搭配合理,一日三餐按时开饭。

  (四)建立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管委会会议,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五)炊事人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一次,持证上岗。

  (六)保持食堂内外坏境卫生整洁,做到“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七)食物中毒率0,老人满意率90%以上。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康复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服务,满足入住老人基本医疗需求。服务范围包括: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一)应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

  (二)为老人服务前应得到老人或相关第三方的确认,并定期与老人或相关第三方沟通。

  (三)医务人员根据老人情况定期查房并有记录。及时处理老人的健康问题,落实率90%以上。

  (四)应在老人入住后48小时内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签章完整,合格率90%以上。

  (五)医疗用物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量供应、定时核对消毒。毒麻药品、贵重仪器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药品做到内用药和外用药分类放置,标签清楚、账卡物相符、定时清点登记,处方合格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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