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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的通知


  1.达到半自理老人护理服务标准。

  2.定期为老人洗头、理发、剃须、修剪指(趾)甲。

  3.为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4.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协助护士喂药。

  5.帮助老人排便。

  6.配备临时使用的轮椅车和其他辅助器具。

  7.合理安排老人到户外活动。

  第十六条 心理护理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精神、心理支持服务,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倾听、情感投入、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和社会交往。

  (一)具备开展经常性的适宜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的室内外场地及器材,并能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相应的环境。

  (二)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由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高级护理员担任。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四)营造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工作人员经常与老人谈心,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认真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五)每周根据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兴趣爱好、文化素养,组织一次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六)经常与老人亲属等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相关第三方对老人的知情率达到90%以上。

  (七)保护住养人员的隐私。

  第十七条 安全保护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一)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挡、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约束物品包括: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二)建立老人不安全因素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事故的预防方案,有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具备老年人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能开展紧急情况应急处理和转院中的急救和护理。

  (三)应在防止老人自伤、伤害他人、跌倒、坠床、自行除去尿袋或鼻饲管、尿布、衣服及其他危险因素时使用约束物品。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医师、护士和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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