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的通知


  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宜分点设置。

  第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有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宜配备供电不低于24小时的不间断应急电源;公共场所应建有卫生设施,安装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讯设备及紧急呼叫设备。

  第十条 养老机构居室要通风、明亮、整洁、安全,窗地比不低于1:9。

  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 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不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与就近的综合性医院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保障老人医疗和急救需求。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

  养老机构应当设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三层楼及以下建筑应设坡道。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厅室、过道、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建筑内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米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通过式走道两侧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墙面0.9 米和0.65米高处,应设置直径40-50毫米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毫米。

  (三)起居室或卧室应当设封闭式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米,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米。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米;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米。

  (五)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公共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