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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市老年公寓、市福彩养老院: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将《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本规定要求。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注册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做好完善达标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养老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的布局规划,选择人口相对密集的居民区且交通方便、空气清新的卫生区域,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

  第五条 养老机构所在环境安静、安全、清洁,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 平方米,公共区域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第六条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改扩建养老机构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第七条 养老机构建筑朝向和间距要充分考虑日照要求,新建房舍尽量考虑南北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八条 每个养老机构床位数量不低于5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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