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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分类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将《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分类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市、区(市)民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

  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在区(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

  单位自评与登记管理机关评定相结合;

  注重基础管理、现场查验和管理成效;

  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等级评估结果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依法实施扶持政策。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布等级资质,优先推荐参加各种评比活动;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及开展评优、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简化年检手续(年检只提供年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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