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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2〕46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统称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行为,提高食堂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学校学生(含幼儿,下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各区、市教育(体)局要会同食药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确定食品责任制,主动配合当地食药、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学校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资格(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日常和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对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及时整改,并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要研究提出加强学生食堂管理、支持学生食堂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辖区内学校做好学生食堂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生食堂不发生群体性事故和影响校园安定稳定事件。
  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学校食堂、学生配送餐单位和学生饮用水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经常对学生食堂的经营资格、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制度,食品添剂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加工场所、加工过程卫生,食品储存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及个人卫生,餐饮具消毒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饮食安全。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配送餐的学校必须订购具备配餐资质,取得食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送餐。要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各学校、幼儿园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要重点抓好7个环节:一是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是严把人员健康关。所有从业人员都需持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三是严把场所环境关。食品加工制作、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切实做好防蝇、防虫、防鼠等工作;四是严把餐饮具消毒关;五是严把制作过程关。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控制食品加工总量、加工温度和时间,加热食品应烧熟煮透,贮存食品应及时冷藏或热藏,应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应标明其用途(如洗菜盆、洗肉盆、洗鱼盆、消毒桶等),生熟刀具、砧板要标识清楚,不得混用,定位存放;六是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关。认真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严禁违规和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凡未索证索票、验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使用。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七是严把留样关。配置专用留样柜,指定专人负责,每次留样不得少于100克,分别置于洁净密闭容器或袋中,置冷藏柜保存48小时备查,认真填写留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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