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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卫农卫〔2012〕5号)


各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支付方式改革基本路径。围绕统筹区域内机构、病种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实现医疗机构激励机制的有效转换,全面调控医药费用水平。在乡(镇)、村卫生机构全面推行门诊总额预付制改革;对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积极探索实行定额包干的支付方式。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主要推行按病种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并逐步向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模式发展。

  二、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要充分利用、深入挖掘新农合历年来积累的信息数据,在充分考虑前三年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的基础上,做好费用测算和方案设计工作。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的支付标准应紧密结合各自合理的功能定位,发挥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实施支付改革前后医疗费用变动情况的监测,适时调整不合理的支付标准,同时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支付改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参合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使之与基金结算紧密挂钩,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新农合服务。

  三、确保工作进度。各市要加强对纳入今年新农合混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排出具体的工作推进计划,研究制定基本统一的改革实施方案,保证各试点地区在7月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做好准备,力争2013年上半年启动实施新农合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各试点地区要结合费用测算工作的开展,同步推进数据标准化工作。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今年新农合工作的重点,也是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循序渐进,精心组织。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实施,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要做好支付方式改革与公立医院改革的衔接。各试点地区制定的新农合混合支付方式改革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将对各地规范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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