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74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四、严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用应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五、学生装价格由各市物价、教育部门在不高于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核定,报省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82号、鲁价费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六、各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收费减免,减轻困难学生家庭负担。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各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1年4月底前报省物价局、教育厅。
附件: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伙食费。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