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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

  (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必须是法定依据规定的规范化标准全称,不得使用习惯性简称或其他非法定依据规定的名称,坚决杜绝因项目名称不明确而引发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内容的问题。

  (三)审批流程。对保留的项目,要按照“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优化流程,逐个项目确定办事步骤、环节;根据法定许可条件,逐个项目确定所必需的申报材料。严防私设前置条件、擅增办事环节和申报材料,借规范审批之名进行“搭车收费”。

  (四)承诺时限。承诺时限是指项目从受理到办结所需的最短时间。所有项目在法律规定办结的期限内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要尽力扩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权限,提高现场即办件的比例,严格兑现承诺时限,提升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

  (五)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并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清理材料时,应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供项目清理审核小组查验。

  四、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清理审核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参加,组成清理审核工作小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清理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部门自清 (6月18日-30日)。各部门和单位依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入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项目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0﹞13号),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组织清理现时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委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的项目和下放各部门下属站、所开展的项目。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按照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要求,逐项填写并于6月30日前报送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县财政局综合办公楼三楼东侧,联系电话:76869001)。上报材料包括清理登记表的纸质文本和WORD电子文本,设定项目的最高依据、法定的许可条件、法定办结期限、具体收费标准等文件依据的复印件,并用红笔标出相关条文。

  第二阶段:审核汇总 (7月1日-31日)。清理审核工作小组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清理登记表》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汇总。项目清理审核小组对部门和单位报送内容有疑问或需部门更正补充的,要及时与部门相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理审核工作小组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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