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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2〕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坚持建设与营运并重,强化改革创新,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交通运输

  (一)规划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经营年限、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涉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项目,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港口项目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除政府给予经营补贴项目收费价格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余港口经营收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按照市场原则自行确定。

  (三)汽车货运站及物流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和经营。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二、水资源与环保

  (四)以供水、发电为主的新建经营性水利项目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的以供水、发电为主的水库,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建水源工程、乡村供水工程,享受电价、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五)城镇供排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新建项目可以面向社会实行投资人公开招标。已建成投用项目,在确保政府确定的处理规模和排放标准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吸引民营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由政府购买服务。

  (六)完善供排水、垃圾处理价格机制,2013年力争出台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基本实现排水、垃圾处理价格达到市场实际处理价格。

  三、供电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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