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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一个用人单位一般不执行两种工伤保险缴费率。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其内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核定,综合计算。

  第六条 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0%、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0%。

  第七条 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初次缴费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二、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每2年浮动一次,调整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建议,经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实行省级委托管理的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调整提出建议,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连续2年工伤发生率较高或职业病危害程度较大,工伤保险费使用高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20%的,上浮第一档。

  按照前款规定上浮第一档后,又连续2年工伤保险费使用高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20%的,上浮第二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连续2年工伤发生率较低或职业病危害程度较小,工伤保险费使用低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30%的,下浮第一档。

  按照前款规定下浮第一档后,又连续2年工伤保险费使用低于该用人单位缴费额30%的,下浮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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