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1〕391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缴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具体划分以《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所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为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照一类行业对待。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业按照三类行业对待。
第四条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