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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七、有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省、市、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责任制,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旅客运输安全作为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在现有全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与服务功能,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和全国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设备完好率和上线率,配备专职人员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严防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要健全并严格执行营运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和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企业内部处罚制度,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汽车客运站场要严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落实“三品”检查和车辆安全例检等责任。

  八、关心职工生活,保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司机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严禁向司机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和保证金,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工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建立工资增长的协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组织干部经常深入到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和从业人员中间,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九、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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