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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合理调控运力增长,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减轻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道路运输(包括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工作,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负担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涉及道路运输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全面清理货运代理、道路客货运站场、货运配载中心等针对道路客货运输司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道路客货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大对涉及道路运输行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要求,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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