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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效能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并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强化社会媒体和通讯运营企业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各类气象灾害预警能够及时向社会发布。长春市和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制作发布。各社会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营企业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由具备制作发布权的机构直接提供,并标明制作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改变内容或转载预警信息。

  (七)加强预警综合发布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气象、应急办等部门,充分利用气象部门现有的信息发布平台基础,按照“有机构、有编制、有场地、有设施、有运行经费”的标准,加快推进本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平台”及其配套的可视会商系统建设,提升防灾减灾应急指挥能力。

  五、切实保证预警信息广泛传播

  (八)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取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市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基础通信运行企业在紧急情况下,对预警信息进行全网发布,并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应急需求对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九)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协调利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电子触摸屏等资源及时接收、无偿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级政府应当在村委会、学校、医院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村委会、学校、医院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等“多员合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队伍,加强管理,并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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