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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设

  (三)加快气象灾害监测网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快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接受处理系统和自动气象观测站等气象灾害观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保证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要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通信、安监、水文、电力、测绘等相关部门,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和输油(气)管线沿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周边建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在人口密集区、中小河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密气象灾害监测布点,实现乡村两级全覆盖;在城市、农村、林区、易燃易爆场所及雷电多发区,建设城市渍涝监测、雷电综合监测、森林可燃物监测、旱情监测等设施;尽快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文、电力运行、交通监控、山洪地质灾害监测、易发区隐患点排查、城市渍涝等信息的高度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所需高分辨的地理信息由市测绘部门无偿提供。

  (四)强化气象灾害预警预报。

  各级气象部门要大力加强气象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以及城乡、流域、水库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与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和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共同建设可视会商平台,建立联合预警发布机制和雨情水情互通机制;建立气象与应急办和各联动部门之间“直通式”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输系统。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方法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应用技术开发力度。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

  实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依据《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各级民政、气象等部门要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保证能够及时将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对象、损失情况等信息上报入库,并配合上级专业部门进行灾情调查。要公布灾情报告热线,以便信息员和广大群众第一时间报告灾情。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气象历史灾情调查、环境隐患排查、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抗灾能力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立致灾临界指标体系,制作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整理、制定工程性措施防御分区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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