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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长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将德育教育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2.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密切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的衔接。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3.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机制,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4.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5.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16.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 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示范县(市)建立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一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强化社区对儿童服务和管理的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6.提高孤儿福利水平。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建立孤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增强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7.增加县、乡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 90%以上的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和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大讲堂的功能,对家长开展有关儿童心理行为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规范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大讲堂的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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