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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林业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下达的投资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因故不能实施或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对于其它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相关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项目的检查和督导,组织和邀请有关专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运行管理,及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主管部门邀请省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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