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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研、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接受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四)项目竣工后,及时报送项目验收申请。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所有综合整治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加强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规范审批核准流程。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经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实施环节监管,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按照招标结果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各项手续,抓紧落实开工条件,按照合同工期推进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工艺等内容组织项目建设,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对于建设规模和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评估,对于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要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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