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发改地区〔2012〕585号)
秦皇岛、唐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省政府为加快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列支用于补助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本办法第四条所指项目的承担单位,申请并使用国家或省级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列入《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2-2014)》及《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的所有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秦皇岛、唐山两市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对项目按期完成、通过验收并达到项目总体目标负总责。
第六条 省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交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并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督导项目建设进展及项目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经验,具备承担综合整治行动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