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
(四)跨省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
(五)除第三条(二)项规定外的B类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
五、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二)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
六、经营企业应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到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外发加工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发加工情况报告。应包括外发加工货物加工情况及加工后货物、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货物清单》;
(三)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本公告附表内容视同本公告正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清单
3.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执行情况报告
汕头海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表1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
关[20 ]年第
号
经营企业名称
|
| 经营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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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类别
| □ 联网监管 □AA类 □A类
□ B类
| 海关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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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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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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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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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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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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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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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因 ,申请将 等保税货物进行外发加工,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将全部按海关规定运回我公司(厂)。外发加工的期限从 至 。
以上申报真实无讹。本公司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在外发加工货物收发货当天,准确及时记录实际收发货情况,具体包括外发、运回的货物名称、数量、时间等,并留存记录备海关实地核查。
经营企业印章 承揽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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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批注:
经办(签名): (海关印章)
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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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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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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