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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推广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和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的公告


  (三)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

  (四)跨省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

  (五)除第三条(二)项规定外的B类企业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

  五、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二)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

  六、经营企业应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到期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外发加工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发加工情况报告。应包括外发加工货物加工情况及加工后货物、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货物清单》;

  (三)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本公告附表内容视同本公告正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

  2.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清单

  3.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执行情况报告

汕头海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表1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
    关[20  ]年第   

经营企业名称

经营企业地址

经营企业类别

□   联网监管 □AA类 □A类

□   B类

海关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承揽企业名称

承揽企业地址

承揽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海关:

                                 ,申请将            等保税货物进行外发加工,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将全部按海关规定运回我公司(厂)。外发加工的期限从                

以上申报真实无讹。本公司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在外发加工货物收发货当天,准确及时记录实际收发货情况,具体包括外发、运回的货物名称、数量、时间等,并留存记录备海关实地核查。

                       

经营企业印章                  承揽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关批注:

经办(签名):                 (海关印章)

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企业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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