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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推广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和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
(2012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促进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省内加工贸易企业“减负增效”,经海关总署批准,汕头海关决定推广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和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方式适用于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B类及B类以上企业。

  二、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方式,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集中审批清单》一式三份;

  (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四)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

  (五)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包括企业生产设备、工人人数、厂房面积、加工能力等内容);

  (六)《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七)外发加工货物不运回本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不运回本企业时由经营企业提交);

  (八)同一承揽企业上期《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集中审批申请表》复印件。

  三、经主管海关审核,以下申请开展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可免予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类、A企业;

  (二)资信良好的非联网监管B类企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企业仍需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方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一)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二)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而直接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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