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期审计报告;
(二)变更住所的,提供新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后的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变更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申请变更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重新确认审查文件的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修改章程的,须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存续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变更的;
(五)因分立、合并而解散的;
(六)业务主管单位决定不再担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且在90个工作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注销和解散的。
第十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
(二)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