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申请设立特殊领域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州(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报告;
(四)工作场所及科研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七)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设立医疗卫生、药品食品等特殊行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登记申请的,应当向出具设立批准文件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重新确认批准文件的效力。
第四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