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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的公告

  备注:1、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的计算方式:⑴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类企业无须缴纳保证金;⑵非联网监管的A类及B类企业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的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的备案单价,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2、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非联网监管企业,一年一批,经审批通过后有效期至当年年底。
  3、本表一式二份,主管海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附件2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企业类别:     
  内销时间段:      月   计划每月内销额(美元):         

发货日期

手册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数量

单位

金额(美元)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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