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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的公告


  十五、企业被停止或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模式时,当月已内销但未办理征税手续的货物,仍可按照“集中申报”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十六、本公告所有附表视同本公告正文部分。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汕头海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1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主管海关编号:(  )关内销   号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企业地址

 

企业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每月计划内销额(美元)

 

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元)

 

海关保证金收据号

 

保函开户机构

 

保函号

 

企业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真实无讹。

 2、本企业保证在每月计划内销额度内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如有变动,将主动变更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

3、本企业保证如实在《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上记录内销情况,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4、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履行的义务。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以上由企业填写

主管海关意见:

                                     本申请表有效期到        日止。

经办:      科长:      主管关(处)长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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